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但不停止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执行。
当事人申请再审,应当在判决、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;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、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,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,徇私舞弊,枉法裁判行为的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。
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。
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。
当事人申请再审,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,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。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(一)申请人、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。当事人是自然人的,应列明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、邮寄地址;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应列明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、邮寄地址;
(二)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,申请再审的生效判决、裁定、调解文书案号;
(三)撤销或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具体的再审诉讼请求;
(四)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、理由及证据。有多项事由的,应一次性提出,并逐项列明;
(五)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;
(六)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;
(七)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。
申请再审,除再审申请书外,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,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;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;
(二)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,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;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、再审裁判的,应同时提交一审、二审法律文书原件,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;
(三)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;
(四)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。
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张,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,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,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。